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轻企业的负担,根据穗人社发[2012]57号文通知,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事项如下:
一、 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一、 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从按照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规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分别调整为0.25%、0.5%、0.75%。
二、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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