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长春市人社局、长春市建委、长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都要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如果企业不给员工缴工伤保险,建委将不给企业发开工许可证。此《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按施工总造价提取费用缴费,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8%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8%。缴费,其中1.3%。为工伤保险费,0.5%。为医疗保险费,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不给员工缴工伤保险,建委将不给企业发开工许可证。另外,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其直系亲属或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本人工资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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