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行业工伤保费 可实行特殊缴纳政策
新规要求,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部分行业企业,可实行特殊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具体为: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不花钱 享受“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了解到,一直以来,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都难以解决,对此,本市早在2008就发布了《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项规定在保障服务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险采取“定员定额”缴纳方式,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一年内月平均雇工人数申报参保人数,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趸缴一个缴费周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但不得跨年度趸缴)。
目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可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农民工自用人单位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记者侯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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