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人民网网友关于就业体检检查乙肝问题时,人社部表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人民网网友留言:我看报道,贵部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我感到很欣慰,不过又有不小担心能不能落实到位,你们如何来保障我们能够公平就业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造成传播。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促进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环境的改善。2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为落实好《通知》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体检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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