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社保局、劳动局、财政局、人事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8、2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粤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所有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其它人员暂不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单位按其全部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在单位的“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缴。
二、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失业后,应按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其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门应按规定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两项服务的补贴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底以前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已经按我省失业保险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已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三、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要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中单独列帐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前提下,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统一管理。各市、县应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上解省市调剂金。
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是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社会保险、劳动、财政、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共同把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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