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
2010-11-11 11:33:07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国资委(办)、经贸局、外经贸局、公安(分)局、监察局,市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监察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退休,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申请
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于2009年4月30日前由本人按以下途径申领一式三份的《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见附件一)。
1、向退休关系所属单位申领;
2、退休关系所属单位不存在的,向本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领;
3、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按上述途径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
申请人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户口薄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死亡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薄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申请人为配偶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代申请人当页。代申请人为子女,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二)申请人奖励补助资格的确认
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状况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情况原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的《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进行资格确认,职工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应当配合职工所在单位做好申请人计生情况的核实工作。
原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的《退休奖励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退回申请人;由申请人持《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镇)计生办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审完毕,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交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后填写《广州市解决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三)附上《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以下简称《支付能力审核表》,见附表六)、个人申请表等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填写《登记表》。
关停转破企业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审完毕,张榜公示5日,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退休奖励申请表(A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交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汇总后填写《登记表》、《支付能力审核表》,原上级主管部门已撤并的由撤并后的新的主管单位负责汇总。
(三)单位支付能力的确认
企业属于2005年-2007年3年连续亏损且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可提出申请,填写《支付能力审核表》,并附上2005年-2007年3年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送下列部门审核: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属国资委(办)监管的,由国资委(办)审核;其他单位由其所属的市或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局审核;外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局审核。
(四)由政府帮助解决奖励补助金的对象信息归集
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无能力支付单位于5月10日前将汇总后的《登记表》和各企业的《支付能力审核表》按以下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材料:
1、市属单位报市人口计生局;
2、区(县级市)、街(镇)属单位报所属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3、私营、民企、外资等企业报所属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将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口计生局。
计生部门于5月中旬将情况分送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到位。
(五)奖励补助金的发放
1、由单位支付的,发放途径和领取方法由各单位自定。各单位于今年6月底前将情况和有关报表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2、由政府财政帮助企业解决的,扣除申请人已享受部分,分3年等额发放,第1期2009年5月份开始发放,力争8月底前发放完毕。第2、3期的发放时间为2010年4月和2011年4月,随当月养老金一并发放;已死亡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到指定单位领取。
(六)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所在单位不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的,由职工本人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提出申请(见附表七),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发出告知书(见附表八)后,所在单位5日内需提交经有关部门核实的《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等材料凭证。确属无能力支付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发出答复书,转为政府兑现;属有能力支付的,发出处理决定书(见附表九),逾期不执行的,由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2009年1月1日后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申请
2009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其达到奖励年龄前的2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或从计生网站上下载《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B表)》,见附件二)。由本人填写好一式三份,按以下途径申请:
(1)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2)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申请人需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申请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3年2月1日前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凭《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到《申请表(B表)》后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送所属市或区(县级市)人事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退回所在单位。
其他人员,由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表(B表)》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后),初审合格后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在接到《申请表(B表)》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退回申请人。
从外地迁入的,要审核其迁出地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情况。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按月发放,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计发,但因个人原因逾期申请的,由核准申领的次月起计发。外地迁入的迁入后依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发放。
1、财政供养人员,随退休金渠道发至个人账户。
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单位且符合领取奖励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凭计生部门核准的《申请表(B表)》一并申报办理,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领取奖励金条件的,由本人提供经计生部门核准的《申请表(B表)》,由办理退休手续部门或参保登记部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开始领取养老金时未达到奖励年限的,由本人在达到奖励年限时,经申请核准后,由退休关系所属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
奖励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应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即在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时,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中进行扣除,对于不足扣除的,由有关管理单位追回已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3、其他人员(含外地迁入的财政供养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将代发单位的存折薄交给奖励对象,代发单位每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中。
4、达到奖励年限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随工资渠道发放。其他达到奖励年限但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属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镇)计生办审核后,由代发单位每月将奖励金直接划入个人帐户中;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发放。
5、退职人员按其他人员的办理程序和发放渠道执行。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含退职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于2009年5月1日起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B表)》,申请材料还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奖励补助金领取情况的证明,具体申请、资格确认和发放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发放时间从2009年1月1日算起。
(四)奖励对象信息的变更
户籍迁出的,受奖对象需当月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属同城迁移的,由社区居委会将其信息资料转移到迁入地,由迁入地发放奖励金。
委托外地发放养老金的,一并办理奖励金发放的委托手续。
每月上旬由社区居委会将上月奖励对象变更情况填写《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变更月报表》,见附表四)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5个工作日将变动名单汇总附相关材料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确认后及时通知代发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
三、各部门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2、协助街(镇)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的调查以及张榜公示等工作。
3、协助街(镇)计生办做好奖励对象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等有关事宜。及时掌握奖励对象新增、死亡、迁入、迁出等变动情况,填写《变更月报表》,在每月上旬将上月《变更月报表》及相关的个人证明材料报街(镇)计生办。
(二)街(镇)计生办的职责
1、负责审核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
2、建立奖励对象信息档案。
3、负责审核和汇总社区居委会填报的《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4、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填报的《变更情况表》,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和奖励金发放单位。
5、每年6月份负责对领取奖励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与公安户籍部门核对领奖人员变更资料,防止出现对奖励对象情况变更不掌握或死亡后继续领取奖励金的现象。
(三)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
1、协助当地财政部门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发单位的工作,并做好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工作。
2、每年10月底前对下年度本辖区内户籍人口应奖励人数进行调查统计,制定年度奖励预算,并在11月5日前将经费预算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做好资金预算和统筹工作。
3、负责对每月变动名单在确认后及时通知代发单位和社保资金中心。
4、受理群众要求单位支付奖励金的申请,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计划生育奖励执行情况。
(四)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
1、建立市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请款和决算,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3、检查各区(县级市)计划生育奖励办理、发放情况。
4、受理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行政复议申请。
5、核实领取和新增奖励人数,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全市和市本级奖励预算报送市财政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和下拨工作。
(五)区(县级市)财政局的职责:
1、指定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2、建立奖励专户,负责归集市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负担的奖励金。
3、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决算和统筹工作,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4、及时将奖励专户归集的资金按期拨付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账户和代发单位的代发帐户。
(六)市财政局的职责:
1、审核市人口计生局报送的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账户和各区(县级市)奖励金专户。
2、会同市人口计生部门对上年度奖励金支出情况进行清算。
3、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的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行为。
(七)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
1、建立随养老金发放奖励的奖励金代发帐户。
2、负责对参保人员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每月按时随养老金将奖励金划拨到个人账户。
3、每年年底前,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报市、区(县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八)国资部门、经贸部门、外经贸部门的职责:
1、国资委负责审核国资委(办)监管企业单位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2、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局负责审核私营、民营企业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3、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资企业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
(九)公安部门、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职责:
1、公安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核对奖励对象迁出、迁入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2、人事部门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
3、监察部门协同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依法查处虚报、骗取、冒领奖励金以及弄虚作假、挪用克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代发单位的职责:
1、与有关区(县级市)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
2、建立奖励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建立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和计生部门。
(十一)市、区(县级市)、街(镇)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1、负责对职工提交的申请表格进行审核。
2、负责审核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历史遗留未落实退休奖励人员情况,将未按《若干规定》落实的人员名单、未落实金额整理汇总,并将发放情况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3、对历史遗留问题,有能力支付的单位应制定计划足额落实;无能力支付的单位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4、各级财政供养单位做好年度奖励金额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5、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单位连续3年(2005年-2007年)盈亏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情况的核实工作。
四、本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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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月报表.xls
广州市落实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A表).xls
企业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支付能力审核表.xls
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B表).xls
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处理决定书.doc
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xls
要求兑现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书.doc
解决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独生子女父母)登记表(一).xls
支付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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