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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

2010-11-11 11:31:13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解决我市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现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注重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解决城镇职工退休时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推动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兑现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承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2.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建立和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体系。

4.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促进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协调发展。

二、政策措施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1.奖励补助金的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的。

2.奖励补助金的标准。参照原奖励政策,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奖励标准。

在本办法之前已领取部分奖励金的,应予以扣除。

3.奖励补助金由职工办理退休时的所在单位负担,各级政府财政兜底解决。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原职工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的,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负担。

(2)原职工所在单位没有能力支付的,由政府帮助单位解决。

2005年至2007年连续亏损且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属于符合无能力兑现奖励条件的单位。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属实的,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区(县级市)、街(镇)属单位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由市和企业所在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3)市、区(县级市)、街(镇)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奖励经费。单位经费有困难的,可向所属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申请,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解决,区(县级市)、街(镇)属单位由区(县级市)财政解决。

(4)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由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办)审核;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由各区(县级市)经贸局审核;外资企业由各级外经贸局审核。

4.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分3年期限支付(各区、县级市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5.1998年以前,在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后,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人员未兑现奖励的,参照本项第3点(1)、(2)的要求,个案解决。

6.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1)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

(2)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其领取奖励金情况,申请奖励补助对象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

(3)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确认其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的受奖资格。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具有广州市户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享受每月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已按照计生奖励政策享受退休金加发5%的。

(2)已按照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1)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4.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政府决定适时调整标准。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办理申领手续:

(1)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奖励金的申领手续。

(2)其他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申领手续。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且没有享受过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的下列独生子女父母,按本条第(二)项的条件和办法发放奖励金:

1.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无业人员。

3.企业失业人员。

4.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放的人员。

(四)中央、省驻穗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三、经费保障和发放渠道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今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经费按以下渠道解决:

1.财政供养人员按经费渠道由市、区(县级市)财政渠道解决。

2.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市属单位由市本级财政负担,区、街属单位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3.其他人员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越秀、荔湾、海珠、黄埔、天河、白云、花都等7个区和增城市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番禺区由市和区两级财政按照3:7的比例共同承担;从化市由市和县级市两级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承担;萝岗、南沙等2个区由区财政全部承担。

(二)  奖励金按以下渠道发放:

1.属领取退休金的,由所在单位随其退休金一并发放。

2.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随其养老金一并发放。

3.其他人员,由各区(县级市)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由代发单位划入其自行提供的账户。

四、相关部门和受奖人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并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受奖人应当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的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奖励金的,除追回奖励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关键词:计划生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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