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社厅函[2004]176号
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社老[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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