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转型期不确定因素制约,需要留有发展完善的空间,在客观上就限制了这部法律的“完美性”。实事求是地说,她既是一个“难产儿”,也是一个“缺陷儿”。譬如,该法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条款多达20余处。其中,有的条款国务院或地方立法已经作出规定;有的原有规定不适应新法精神,需要修改或完善;有的属于空缺,需要抓紧制定。“毛糙”和“缺陷”不可怕,也无须忧心忡忡。毛糙,可以细化;缺陷,可以弥补。本文的主旨,就是希望把“细化”和“弥补”工作做好。当然,“细化”和“弥补”,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可苛求十全十美,转型在继续,完善待逐步。但是,毕竟有一些急需的配套政策必须要抢在法律施行之前制定出来,否则,就会影响法律的如期正常施行,让法律的公信受损。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孩子哇哇坠地了,洗浴水、奶瓶、包被、小衣服等等,一概没有准备,让孩子怎么正常生活?
在这个方面,我国有过不少教训。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就是一例。该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果,“实施条例”到2008年9月18日才公布实行,个别条款拖到2010年年初才得以明确。从主法的施行到配套政策出台,中间的时差长达9个多月乃至一年多,这样,法律如何贯彻执行好?法律“白条”也就在所难免了。应该说,这是一种严重的过失。前车之鉴,必须警惕。从现在到社保法施行,还有8个月时间。有关部门应该抓紧草拟相关实施细则,上报国务院审核汇总,尽早出台综合性的“实施条例”,并争取在社保法施行前个把月发布,留出学习贯彻的时段。
国务院制定社保法的配套法规,应该顺应广大民众长期以来的最强烈的诉求,即在直接涉及政府利害的两项授权条款上,做出具体规定,并确保落实到位。首先是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社保法第十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缴费义务与养老权利相对应,各地统筹时间早晚不一,早者已经20多年了,公务员群体一直被“恩准”在尽义务的范畴之外,享受“法外特权”,既不要个人缴费,也不用单位缴费(尽管是财政出钱,也应该“各账各清”、“桥归桥路归路”),平时与社保毫无干系,退休后却照领养老金,且比尽缴费义务的职工要高出数倍。对于这一点,民众诟病日益激烈。为体现公民的平等和法律的一视同仁,配套法规应该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从社保法实施之日起执行。一定有人会说,这个负担不小,地方财政有困难。我认为,可以承受,改革数十年来,GDP和财政收入年年攀升,财政不差钱。一些地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是钱,怎么到了尽社保缴费义务的时候就困难了呢?难道只有企业和职工不困难?倘若少数地方确有客观困难,可以申请上级支持。总之,公务员群体不能继续享受“法外特权”,让广大劳动者戳脊梁骨骂娘了。
其次是,政府要偿清社保费欠账。我国的社保费率畸高,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是北欧五国的3倍,是G7国家的2.8倍,是东亚邻国和邻近地区的4.6倍(3月10日《新世纪》)。之所以如此,与政府长期大量拖欠养老保险费有重要关系。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政府承担”,不能空对空,应该实打实。“视同缴费”的钱,自打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一直都是“空户运转”,到办理退休计发养老金时,弄虚作假,将“空账”按“实账”计算。这不仅酿成了高费率,而且致使许多地方基金收不敷出,“红灯”高挂,向上级讨钱贴补。此次出台配套法规要明确,地方政府必须把“视同缴费”的欠账全部偿清,把“空账”全部“做实”。一来是体现政府的担当和诚信,二来是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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