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同时,新统计法明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加强统计监督
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作修订。
但是,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现象仍屡禁不止。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述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
为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证统计数据质量,国家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大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2006年8月,国家统计局成立统计违法举报中心,打击“数据注水”;2007年9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从事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但是,按照现行统计法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很强的领导职能并对统计数据有行政干预的空间。
在现行统计法中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条规定为行政干预留下了空间。
此次法律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新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同时,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利益的人作出处罚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删除“数据不一致禁止公布”
在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草案中,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在分组审议中,这一点也引发委员们的热议。很多委员提出质疑,认为统计数据可能会遇到统计角度和统计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很难做到统计数据完全一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在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和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主要考虑到都是政府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应该是具有公信力的。如果政府公布的数据不一致,那么就会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不知道如何采信。
“因此,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但对政府部门之间的统计工作如何分工协调、统计数据如何核实与公布,可由国务院依职权作具体规定。”何永坚表示。
为了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效率,实现统计信息共享,修订后的统计法还规定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新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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