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科技的日益发展,在工作中,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用互联网作为沟通工具,而越来越少地使用书面函件、当面或电话沟通。互联网沟通工具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莫过于电子邮件。然而,由于电子邮件是以数据形式储存于计算机内的,很容易被篡改、删除,存在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可能性。那么,万一发生劳动争议,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如何?看看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用电邮辞职算数吗?
这家贸易公司开始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
此后,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
专家点评: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可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在这个案例中,除了
那么,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专家建议,在诉讼前,可请公证机关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的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作庭审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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