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国内球员的转会,一直实行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尤其以球员合同到期原俱乐部仍有30个月的所有权这个规定最为明显,完全忽视球员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原俱乐部仍然拥有该名球员30个月所有权的规定,实际上是给了俱乐部30个月的利益保护期,却极有可能是这名球员长达30个月的失业期。而作为一名球员,假如30个月不参加训练、踢球,他其实就已经废了。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有若干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这一条理解,解除合同之后十五日内,用人单位就将厘清劳动者与自己的所有关系,但中国足协转会规则却规定原俱乐部在此后长达30个月内的时间内依然有权处置球员的去留,明显是违法的。
当然,足球运动员与其他行业的劳动者相比具有特殊性,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培训机制,足协这30个月的保护期,看起来是保护了俱乐部前期对这名球员的培训投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俱乐部主动不与改名球员续约,实际上是放弃了对有关费用的诉求。
尽管如此,由于各俱乐部之间、球员与俱乐部之间长期形成的默契,使这30个月的保护期成为一个潜规则。年初在周海滨自由转会到埃因霍温之后,本报记者采访了身为资深经纪人的成都谢菲联俱乐部董事长许宏涛,许宏涛声称尽管周海滨转会符合国际惯例,但还是挑战了国情,许宏涛说:“中国的国情摆在那里,我们还是应该考虑到国内俱乐部的利益。” 许宏涛认为,我们在帮助球员办理转会时,要考虑到球员与俱乐部双方的利益,但周海滨事件的出现,也为中国足协制定那些土政策的人敲响了警钟。
但正是深谙此道的许宏涛,一手制造了吴波的“出口转内销”,朱骏制造的戴琳转会,还不过是步其后尘。
一年一签已成惯例
长期以来,国内球员与俱乐部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俱乐部之所以敢于对球员签订如此短期的合同,归根到底还是足协30个月保护期的土政策。即便再大腕的球员,也不敢在合同到期后拂手而去,摆在他面前那30个月的原俱乐部生杀大权是一个紧箍咒。
如此一来,国内球员就不得不委曲求全与俱乐部签订一年期的短约,劳动权利得不到基本的保证与尊重。中国足协的规定,向来很少顾及球员利益,每年转会摘牌后失业的众多球员,却都面临着30个月冷藏期,众多球员也因此黯然退役。即便是李玮峰、周海滨、冯潇霆、戴琳、吴波,都不过是以钻空子的形式“维权”。
球员在维权方面表现得毫无话语权,最显著的一次当数2005年四川冠城因关联关系被迫解散之后,数十名球员的转会权居然掌握在被中国足协认定的关联关系祸首大连实德俱乐部种。前大连实德总经理石雪青曾就此诘问中国足协,为什么不给予这些球员以自由身?但中国足协置若罔闻,最后激发了谭望嵩事件,谭望嵩坚拒大连实德俱乐部的安排,声称自己必须去心仪的天津泰达。但谭望嵩和他身后的天津泰达也不敢搬出《劳动合同法》、国际足联相关规定为自己维权,同样也是以俗套的“退役”威胁足协。中国足协在众目睽睽之下,“安排”谭望嵩先去青岛过度一年再转到天津泰达,实则自己制造了一起“内销转内销”的先例。
聚焦:是潜规则,还是大漏洞?
赛季前,李玮峰、周海滨、冯潇霆成为第一拨运用博斯曼法案零转会加盟海外球队的中超球员。当现在前辽足球员戴琳以“海归身份”自由转会到上海申花之后,中超各队纷纷指责朱骏挑战了中超转会的潜规则。事实上,挑战中国球员转会潜规则的应该是李玮峰、周海滨和冯潇霆,他们之后,中国足协为国际转会和国内转会划了一个界限,而这个界限成为球员转会的一个漏洞,戴琳正是钻了这样一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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