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依据《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指出,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针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确认程序符合立法精神,在操作中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同时,在确认程序中还会有相应的协议审理程序,当事人双方要签署相应的承诺书,从而保证当事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从多方面保证了确认程序的正当使用。
《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提出的确认程序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确认程序解决了非诉讼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等显著优势。其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劳动者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