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社会保险管理)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省人大第44号公告)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1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局原《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办法》(穗劳社就[200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修订)的办法
为落实《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省人大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穗府[200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强本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流动人员。
二、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条例》每年根据本市劳动力供求和就业情况,按省、市政府确定的调控原则,对本市的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总量、流速、结构的宏观调控和服务。
三、 用人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本办法招用流动人员,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
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是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有效凭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用人单位应按以下办法申领《许可证》:
1. 市内8区的所有用人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或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2. 番禺区、花都区、开发区以及县级市所有用人单位到所属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3. 申领《许可证》时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及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用流动人员的原因(主要是说明为何不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本单位职工总人数,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所招用流动人员从事的工种(岗位)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和填报《岗位余缺申报表》。
(三)《许可证》分为正、副证,正证应悬挂在用人单位办公地明显处,以备劳动监察人员检查。用人单位每次需招用流动人员前,应持副证到市或区(县级市)劳动服务机构核定可招用流动人员的人数。《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期满时应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五、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镇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是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参加及享受社会保险的凭证。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六、 本市对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分类调控。
第一类是本市劳动力供不应求的行业、工种(岗位),允许招用流动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
(一) 具有国家确认的技师或高级技师,以及其他中级职称证书以上(含专业技术、管理职称,下同)的人员。
(二) 属必须使用本市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但确需招用个别取得国家确认的高级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三) 属本市紧缺的特种作业技术工种,需招用取得国家确认的职业资格证的技术、管理人员或生产操作人员。
(四) 新建、扩建企业、重点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扶持企业,招用各类技术管理或生产操作骨干(需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类是本市劳动力供求平衡的行业、工种(岗位),经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不超过当年招用职工总数60%的流动人员。
第三类是本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行业、工种(岗位),原则上必须招用本市劳动力。但有特殊原因,经报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短期招用流动人员。
七、 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并到本市劳动力中心市场或各分市场登记,接受职业指导、岗前培训。凭以下证件到市劳动力中心市场或各区分市场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持《就业证》才能在本市就业:
(一) 职业指导、培训合格证。
(二) 居民身份证。
(三) 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
(四) 街、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 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证件。
八、 用人单位按下列程序招聘流动人员:
(一) 填写《岗位余缺申报表》,并在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上发布岗位余缺信息,择优招收本市劳动力。七天内本市劳动力市场确实无法满足时,凭其反馈的证明批准招用流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服务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把可招用流动人员的数量在《许可证》的副证上登记;并发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
(二) 在公益性劳动力市场招聘。批量招用20个以上的,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自行招聘。
(三) 按实际招用人数填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依法与流动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持《许可证》副证、流动人员的《就业证》,按《通知》的规定到“服务中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到市、区(县级市)劳动力市场办理录用手续。
(四)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外企就业服务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招用流动人员,为外企常驻本市的机构提供派遣雇员服务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办理。
十、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的名义招用异地在校学生在常年性、固定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招(聘)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或未领取《就业证》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十一、 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作为用工主体招收流动人员,或以劳务承包等方式转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十二、 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项批准的劳务承包单位,可作为用工主体与流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务承包合同向用人单位输送流动人员,其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该劳务承包单位承担。
十三、 全市各“服务中心”应将流动就业的有关资料录入电脑,并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连接。市与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服务中心”从事的流动人员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条件具备的才能开展该项工作。考核的标准和计划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十四、 全市“服务中心”从事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
该项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
岗位资格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每两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审,逾期不年审的自行失效。
十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就业或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及“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十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局印发的《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办法》(穗劳社就字[200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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