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转来的《关于企业使用实习生和季节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开劳人报[200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异地在校学生”是指学校不属本市管理,户籍属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学生;“常年性、固定性的生产(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设的生产(工作)岗位,有固定的编制及工资报酬。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印发关于贯彻<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0]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论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职业性劳动。
二、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进行实习过程中如发生伤亡,可比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你局提出的“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是否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支付待遇问题,我局已作了专题研究,在即将出台的《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会有明确的规定。
三、企业因生产临时性的需要在临时性岗位用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的规定:“《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和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限期上可以有所区别。”企业临时性用工应办齐各类用工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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