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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242号)

2010-11-11 09:19:41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确保今年年底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75%;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打破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可使用我厅印发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民工的特点,依法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要引导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的基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责令其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其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还应由用人单位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农民工相关损失。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建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农民工为重点,建立健全录用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两项制度衔接流程,实行一体化运作。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情况定期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探索建立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情况互联网登记备案制度。在劳动保障年审工作中,要把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列为年审的重点内容,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在办理流动人员招用工手续时,要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不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按人数每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要把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重要凭证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必备材料,对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录用人员每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要建立用人单位诚信守法和违法曝光制度,对故意不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节恶劣等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四、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和工会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广东的若干意见》(粤发〔2005〕13号)和我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07号)的要求,积极推动村(居委)、镇(乡、街道)和行业(专业)等组织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在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培育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通过谈判协商争取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力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内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要大力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由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关于定期报送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1445号)的要求,做好《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统计表》和《企业工资支付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准确、及时掌握当地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省从今年下半年起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季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每季度调查统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并填报《企业工资支付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宾栏第1至第4项内容。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2日前向省厅劳动关系处报送《企业工资支付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宾栏第1至第4项内容,每年1月12日前报送《企业工资支付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全表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区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我厅从今年下半年起,将定期通报各地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各地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关系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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