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就企业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按有关管理权限审批手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报本局审批,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局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报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效年限一般控制在一年内。对原已批复(备案)并已实施的企业,其批复再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按隶属关系到所属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续办手续。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批准之月起执行。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会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在《职工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执行工时制度的具体内容。
五、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