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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6]2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6]2号) 工伤保险 农民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4〕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中¡°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伤害或者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符合这种情形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本局《关于认定工伤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4〕1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95 2010-11-11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 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伤残 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 职工亲属进行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安全卫生法规、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 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工伤保险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 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 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给 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 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 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二)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三)经单位同意,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 研究及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改造; (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 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持国家 、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 (符合卫生部公布的有关职业病规定)达到评残等级; (六)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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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 农民工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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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7号)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7号) 失业保险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各地正在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底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任务努力工作,扩面征收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对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理解、把握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我们给予明确。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参加失业保险问题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但必须为其所雇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本人也要按规定缴费。 二、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界定身份问题 《条例》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办法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及其发放办法均不相同,因此,他们在参加失业保险时必须明确界别身份。由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负责对其职工的身份进行准确界定,如实申报。 三、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申领发放问题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为其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需办理失业登记,可以凭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身份证,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处理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粤府办[1999]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具体申领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四、关于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问题 异地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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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2008年6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4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2008年6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4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医疗保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审计、民政、人事、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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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穗府[1995]120号)
广州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穗府[1995]120号) 残疾人 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本市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和具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轻度智力残疾人员,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企业(含外商、港澳台商的台资、合作、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称各单位),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劳动、民政、工商、财税、人民银行、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指导下,负责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项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都不得歧视残疾人。各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一视同仁。在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毕业生时,对残疾学生应按其所学对口专业和残疾程度,安排适当的工作和岗位。各医疗单位有条件设置按摩医疗项目的,应招用有医疗按摩技术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    第六条 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企业破产时,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穗府[1994]103号)的规定安置残疾员工。企业发生生产性停工时,对残疾员工应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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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4]2号)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仲[2004]2号) 劳动争议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现对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非法用工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立案受理,依法处理。 二、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 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非法用工单位与伤亡人员就赔偿数额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严格在法定的期限内审结。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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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几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rsquo;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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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5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5级) 伤残鉴定 [page] 工伤伤残等级的判断是非常专业的,按规定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是无权作出认定的。其实普通劳动者,并不需要自己来查的,只要工伤一定要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因为工伤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你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你的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在乡镇的厂里有固定工作,可以按城镇算)计算。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le;3级或三肢瘫肌力&le;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le;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ge;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ge;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68 2010-11-1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6-10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6-10级) 伤残鉴定 [page] 工伤伤残等级的判断是非常专业的,按规定没有相应的鉴定资格是无权作出认定的。其实普通劳动者,并不需要自己来查的,只要工伤一定要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因为工伤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你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和你的户口性质(城镇还是农村,在乡镇的厂里有固定工作,可以按城镇算)计算。   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六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le;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le;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ge;1/3; 12)全身瘢痕面积&ge;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deg;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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