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 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养老金 缴费年限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及投保年限问题的请示》(云社险[199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07 2013-12-04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劳动合同法 调解仲裁法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22 2010-11-11
- 我国拟3年内在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 我国拟3年内在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称,中国计划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最终使得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中新网5月20日电 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消息称,中国计划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最终使得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近年来,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 彩虹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 各地将进一步加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加强集体协商主体能力建设、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加强集体合同立法工作。 据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54 2010-09-20
- 全总官员:“中暑”已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 全总官员:“中暑”已列入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中暑 职业病 近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遭遇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屡破当地气象记录。为此,全总劳动保护部监督二处处长汤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将中暑列入了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 记者:目前对于高温作业劳动者,我国有哪些具体法律法规来保护他们的健康权益? 答:我国已将中暑列入了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做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原则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近年来一些地方(如北京、福建、深圳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了各自的规定。 记者:全总近年来在推动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每年进入高温季节之后,作业场所温度、湿度上升,工作条件的这些变化极易造成暑期疾病高发,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全国总工会极为关心高温季节的防暑降温工作,早在2006年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推动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防暑平安度夏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平安度夏活动,并下拨专项资金予以保障支持。 为了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级工会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工作。近年来,全国总工会和许多地方工会均在暑期与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部署防暑降温工作,并充分发挥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作用,开展暑期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 记者:各地工会在实施防暑降温工作方面,有什么新举措,今年的情况是怎样的? 答:今年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四川、陕西等各地工会都发出了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的文件。如四川省总工会在七、八、九三个月开展送清凉、送健康活动,注重改善生产一线,尤其是户外作业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把帮助承担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任务和外地援建队伍平安度夏作为工作重点,为此省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专款...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523 2013-10-12
- 《工资条例》修改接近尾声:工资增长挂钩企业增长
- 《工资条例》修改接近尾声:工资增长挂钩企业增长 工资 条例 近日获悉,《工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修改接近尾声,何时正式公布尚未确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该草案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 而此前有说法是工资增长将与cpi挂钩。当时有学者指出,与cpi挂钩难以操作。 因事关敏感,人社部官员要求目前有关该条例的任何信息均不得外露。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要想了解《条例》草案大致内容,可以查阅去年底深圳出台的《企业员工工资条例》,完全是按照《条例》草案的模板写的,而且非常清晰。 企业增长与工资增长挂钩 目前这份《工资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9个方面。 了解到,目前社会各界最关心的是工资增长机制如何确定。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认为,《条例》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将来要工会代表职工来协商,最重要的就是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协商这两块。 而此前曾有消息称,《条例》草案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应充分考虑当地cpi因素。对此,几位参与草案讨论的人士未予证实。 人社部相关人士也向记者透露:cpi确实是调薪应该考虑的因素,有些地区多年不涨工资,有些地区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但是调节职工工资分配,最终还是要依靠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学者们的看法是,职工工资究竟能够涨多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空间作为参考。 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马小丽认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是要建制度,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二是要搭平台,即开放一个工资增长的科学合理的空间,这才是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前提条件。 用工资(劳动报酬)减去法定最低工资,计算出工资增幅的缺...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557 2013-10-12
- 人保部:中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
- 人保部:中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 有关延迟退休的说法近日流传甚广。实行了几十年的退休年龄真的要改了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9月15日对本报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并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研究退休年龄问题引发延迟退休猜想 日前,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们对退休年龄的问题还在进行研究。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中国人口结构变化的情况、就业的情况来进行研究。我们注意到国外有一些国家在研究、讨论或者已经决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国外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前,有研究机构曾提出,鉴于我国人口寿命延长的实际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应当延迟退休年龄。 有人因此误以为我国即将更改退休年龄,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引起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9月15日对本报表示,我国暂时不会调整退休年龄。有关部门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迟退休的建议,不代表现行退休年龄规定即将更改。 据介绍,我国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 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 据了解,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在退休年龄方面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退休年龄偏低与人口寿命延长的矛盾;二是女职工按不同身份执行两种退休年龄。这在企业早已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在实际工作中引发诸多纠纷;三是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平均年龄只有53岁。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设计退休年龄必须统筹考虑社会保险与就业。 我国是人...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06 2013-10-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659 2010-11-10
- 8万“特三类”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 8万“特三类”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昨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即日起,我市8万大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的养老保障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明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中心城区老人每月可领到710元的养老金;远城区老人每月可领到568元。 未参保的大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支农返汉人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群体,他们年龄偏大,不符合现行参保范围及条件,晚年生活无保障,新政策将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标准是中心城区最低2.65万元、最高4.09万元;各远城区最低2.12万元,最高3.27万元。从明年1月1日起,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中心城区标准为710元,远城区为568元。并享受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死亡后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市人社局称,从现在开始到明年6月30日以前,通过动员、宣传、认定、登记、缴费、发放等各项实施工作,逐步将上述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身份如何认定 有原始职工档案的,由单位根据个人原始档案作出确认;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将以下资料作为身份认定的依据:如《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发放花名册等能够说明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原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支农返汉人员由户籍所在街道和社区认定身份。 参保需具备的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截止2010年12月31日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曾经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市、区、街及街以下国有、集体企业和已纳入本市统筹范围内的中央在汉、省部属国有(集体)企业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尚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支农返汉人员具备前两个条件即可;本市机关事业单...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725 2010-12-27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人事争议 人事纠纷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911 2012-08-24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 派遣 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 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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