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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摘要:袁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袁某在补休后没再回公司上班,袁某表示该公司要求其辞职,不允许其上班,故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该公司表示从未要求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且其司对袁某没有上班的行为发出书面通知,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穗海劳仲案字[2007]590号 申 诉 人:袁某,。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被 诉 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问题等发生争议向本委申诉,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本人于1992年6月1日入职被诉人处。2007年5月7日我因个人情况也许有变动,给被诉人写了一封信,说明如果有变动得到准签,于2007年6月20日左右离职,2007年5月23日,被诉人与我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7年7月13日,被诉人称因本人于2007年5月7日提交的是辞职书,且业务上发生变动而要求我于2007年7月18日离职。2007年7月16日,被诉人称本人有14小时的补休时间,7月17日上午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2007年7月19日下午本人前去被诉人处办手续,本人提出让被诉人出具停工通知,被诉人拒绝。2007年7月20日,被诉人受到本人投递出的要求继续工作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2007年5月7日的信件没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只是本人的情况说明,被诉人与本人续签了一年的...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03 2010-09-20
保密协议不平等 限制就业应补偿
保密协议不平等 限制就业应补偿 补偿 保密 限制 我不敢说自己的工作能力多么优秀,但凭我的敬业刻苦,不会沦落到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地步。杨先生说:因为评价一个人是否胜任工作没有硬指标,随意性较大,公司不想用我,就说我不胜任工作。对此,我也无可辩驳,只能选择走人。然而,该公司做事不干脆,坚持不给杨先生竞业限制补偿费。在工会组织帮助下,杨先生通过仲裁、法院审理,终于在日前拿到了31053元经济补偿金。 侵权事实 入职签订保密协议 离职难获保密补偿 杨先生于2006年入职中关村一家电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尽管杨先生发现该保密协议全部是要求他必须做到的条款,而公司几乎不承担什么责任,甚至连竞业限制补偿等关键条款都没有,但他还是接受了公司的要求,踏踏实实地工作起来。 转眼间三年过去了,杨先生获得多项技术创新奖。2009年3月,公司又将开发新产品的攻关任务交给杨先生,但在一个月后突然通知杨先生需要离职。公司不仅要求杨先生交出其工作使用的加密狗和电脑,还从杨先生的电脑中取走源代码,删除杨先生电脑中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由于杨先生未按公司的要求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去年4月2日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工作业绩差,不胜任本职工作。 杨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据此,杨先生向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在工作期间积极履行竞业限制规定、离职后仍恪守该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公司声明其早已放弃竞业限制条款,没有干涉杨先生就业,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剖析 只要权利不尽义务 公司有错被判赔偿 仲裁庭审理查明,杨先生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到该公司的竞争单位任职,而其保密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设置了杨先生离职后所应履行的义务...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67 2010-11-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劳动法 劳动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57 2014-01-27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摘要:袁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袁某在补休后没再回公司上班,袁某表示该公司要求其辞职,不允许其上班,故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该公司表示从未要求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且其司对袁某没有上班的行为发出书面通知,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穗海劳仲案字【2007】590号 申 诉 人:袁某,。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被 诉 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问题等发生争议向本委申诉,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本人于1992年6月1日入职被诉人处。2007年5月7日我因个人情况也许有变动,给被诉人写了一封信,说明如果有变动得到准签,于2007年6月20日左右离职,2007年5月23日,被诉人与我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7年7月13日,被诉人称因本人于2007年5月7日提交的是辞职书,且业务上发生变动而要求我于2007年7月18日离职。2007年7月16日,被诉人称本人有14小时的补休时间,7月17日上午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2007年7月19日下午本人前去被诉人处办手续,本人提出让被诉人出具停工通知,被诉人拒绝。2007年7月20日,被诉人受到本人投递出的要求继续工作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2007年5月7日的信件没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只是本人的情况说明,被诉人与本人续签了一年的合同已经生效,且被诉...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04 2010-09-2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7号 工资 经济补偿 摘要:黎某是某信用社员工,其以该信用社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遂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足部分。经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已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且双方已经签名确认,应视为双方已对该事件达成合意,因此驳回黎某的诉求......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 诉讼代理人:蒋某,。 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梁某,。 诉讼代理人:陈某,。 诉讼代理人:苏振荣,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黎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3)番法民初字第7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黎某与广州市****联合社(下称信用社)已经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信用社因与广州市番禺区**服务公司签定了《代理押款合同》,将原自行承担的押钞工作全面委托该公司代理,黎某等经警的押钞职能已不存在。信用社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黎某认为信用社胁迫签定,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经审查,信用社提供的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真实可信,黎某的部分收入包括下乡费、交通津贴、职工医药包干、生活补贴、节日慰问金、高温清凉饮料、股金分红和外出学习费等,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应例如工资总额范围。信用社根据上述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已足额计发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84 2010-09-2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43号) 劳动部 复函 补偿金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5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目前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二、关于标准工资的含义问题。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问题。下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其生活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也应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18 2010-11-1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2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2号) 劳动部 复函 经济补偿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粤劳关[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的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19 2010-11-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 劳动合同 赔偿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20 2010-11-11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9月3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9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72 2013-10-2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95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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