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242号)
- 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24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是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确保今年年底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75%;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打破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可使用我厅印发的《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范本,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民工的特点,依法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要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要引导企业与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和其他有关待遇的基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要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28 2010-11-11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文本和集体合同实行区级属地管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305号)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文本和集体合同实行区级属地管理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305号) 劳动合同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属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审查以及集体合同备案属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审查是一种行政检查工作。通过对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合法性检查,加强劳动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必备条款齐备等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凡在我市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所拟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审查,以及经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备案,由其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三、对分公司拟制劳动合同文本的审查或集体合同备案事务,属总公司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由总公司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属总公司在外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分公司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由该分公司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四、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导用人单位使用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或参照示范文本拟制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拟制劳动合同文本送审前,应征求本单位法律顾问和律师意见,并由其签字核认其合法性。 五、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部门负责该项工作,完善办事程序,指定受理窗口,明确审查、备案职责和期限,设立工作监督投诉电话,提高有关审查和办理备案工作效能,15天内出具审查和备案意见。 有条件的可实行网上有关审查和备案。 六、各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项工作逐步向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延伸。 七、建立全市定期业务协调机制,统一...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29 2010-11-11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 社发 广东省 劳动合同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 、《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条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订立条款空白或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一方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签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劳动者一方由劳动者本人签名。 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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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4号)
-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4号) 违纪 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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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粤劳发[1996]67号)
- 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粤劳发[1996]67号) 劳动厅 劳动部 复函 各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下称《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及全面实行合同制后的实际情况,对《复函》第四条有关“其他调动”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工作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如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931 2010-11-11
-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女职工 劳动保护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 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19 2010-11-11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争议仲裁 申请期限 计算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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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部:2010年我国将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
- 人保部:2010年我国将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表示,今年我国将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 对于流动性大、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法律培训和监察执法。 对于用工时间短、季节性强的小企业,将大量的口头信誉转变为简易劳动合同。 对于从事家庭服务业、不具备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协议。 通过“三管齐下”,力争到2011年使我国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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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纳入同工同酬条款
- 《工资条例》年内出台 纳入同工同酬条款 工资条例 同工同酬 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等11省市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据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近来,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涨声一片。 随着今年年初江苏省在全国率先确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季度以来,宁夏、吉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相继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日前透露,有20个省份计划在年内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其他具体措施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全社会呼唤已久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难 5月1日起,宁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达24.9%;吉林省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于5月起执行,平均涨幅为22.9%,这是自2007年7月以来,吉林省首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北京大学国民经济核算与经济增长研究中心副主任蔡志洲表示,除了让收入分配更趋合理,此举另一大意义在于调整产业结构,企业发放工资增加了,生产成本就会增加,这就逼迫企业必须向更有技术含量的领域转型。 现实中,为了削减人力成本,各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往往会成为一些企业为员工设定的标准工资。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涨薪要求。 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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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7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7号 工资 经济补偿 摘要:黎某是某信用社员工,其以该信用社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遂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足部分。经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已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且双方已经签名确认,应视为双方已对该事件达成合意,因此驳回黎某的诉求......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 诉讼代理人:蒋某,。 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梁某,。 诉讼代理人:陈某,。 诉讼代理人:苏振荣,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黎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3)番法民初字第7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黎某与广州市****联合社(下称信用社)已经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信用社因与广州市番禺区**服务公司签定了《代理押款合同》,将原自行承担的押钞工作全面委托该公司代理,黎某等经警的押钞职能已不存在。信用社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黎某认为信用社胁迫签定,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经审查,信用社提供的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真实可信,黎某的部分收入包括下乡费、交通津贴、职工医药包干、生活补贴、节日慰问金、高温清凉饮料、股金分红和外出学习费等,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应例如工资总额范围。信用社根据上述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已足额计发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83 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