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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养老金 缴费年限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及投保年限问题的请示》(云社险[199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407 2013-12-0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2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手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但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此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95 2013-10-12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9月3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9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72 2013-10-2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2017号 工资 经济补偿 摘要:黎某是某信用社员工,其以该信用社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遂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足部分。经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双方已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且双方已经签名确认,应视为双方已对该事件达成合意,因此驳回黎某的诉求......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 诉讼代理人:蒋某,。 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梁某,。 诉讼代理人:陈某,。 诉讼代理人:苏振荣,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黎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3)番法民初字第7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黎某与广州市****联合社(下称信用社)已经依法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信用社因与广州市番禺区**服务公司签定了《代理押款合同》,将原自行承担的押钞工作全面委托该公司代理,黎某等经警的押钞职能已不存在。信用社以此为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黎某认为信用社胁迫签定,事实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经审查,信用社提供的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真实可信,黎某的部分收入包括下乡费、交通津贴、职工医药包干、生活补贴、节日慰问金、高温清凉饮料、股金分红和外出学习费等,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应例如工资总额范围。信用社根据上述规定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已足额计发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84 2010-09-20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摘要:袁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袁某在补休后没再回公司上班,袁某表示该公司要求其辞职,不允许其上班,故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该公司表示从未要求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且其司对袁某没有上班的行为发出书面通知,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穗海劳仲案字【2007】590号 申 诉 人:袁某,。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被 诉 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问题等发生争议向本委申诉,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本人于1992年6月1日入职被诉人处。2007年5月7日我因个人情况也许有变动,给被诉人写了一封信,说明如果有变动得到准签,于2007年6月20日左右离职,2007年5月23日,被诉人与我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7年7月13日,被诉人称因本人于2007年5月7日提交的是辞职书,且业务上发生变动而要求我于2007年7月18日离职。2007年7月16日,被诉人称本人有14小时的补休时间,7月17日上午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2007年7月19日下午本人前去被诉人处办手续,本人提出让被诉人出具停工通知,被诉人拒绝。2007年7月20日,被诉人受到本人投递出的要求继续工作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2007年5月7日的信件没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只是本人的情况说明,被诉人与本人续签了一年的合同已经生效,且被诉...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04 2010-09-20
“很被动赔钱”的企业丝毫不值同情
“很被动赔钱”的企业丝毫不值同情 企业 童工 工伤 不满15岁的重庆少年梁功羽,为了补贴家用,改姓换名,用假身份证在广州番禺一家工厂获得工作,上班不到30天,还没拿到人生第一份工资,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目前就赔偿问题厂方与梁家人正处僵持,戴厂长坦承:工作不到30天,还没给公司创造多少经济效益,就要赔钱,这让我们很被动。 据当初介绍梁功羽进厂的同乡陈强透露,我知道他年龄连15周岁都不到,询问经理是否可以通融,当时经理没有一口应承,表示要请示厂长后才能决定,数天后得到回复:可以借一个身份证办理相关手续;戴厂长则称:我知道他不满16岁,但是在出事之后才知道,同时经理也没有就此事向自己请示。使用童工是否故意,当然需在劳动部门调查后才能确知。 但戴厂长就梁功羽虽上班将近一个月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表示:虽然劳动法有规定,厂方也有自己的规定,只有做满一个月,才能签订合同,却无疑是混帐话。第一,厂规大不过国法,若厂规抵触《劳动合同法》,当属无效;第二:《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戴厂长称只有做满一个月,才能签订合同无疑是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扭曲。而无论梁的劳动合同签与未签,由上述条文亦可确知,这并不影响梁与该厂劳动关系已建立这一事实存在。 梁功羽与该厂劳动关系既已事实建立,则梁下班途中车祸身亡即为因工伤亡。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也明文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同时《条例》第63条也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07 2010-09-2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下岗 失业 再就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实践证明,这些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必须继续全面贯彻执行。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我国就业方面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经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稳定,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303 2013-12-12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202号) 劳动法 劳动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57 2014-01-27
保密协议不平等 限制就业应补偿
保密协议不平等 限制就业应补偿 补偿 保密 限制 我不敢说自己的工作能力多么优秀,但凭我的敬业刻苦,不会沦落到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地步。杨先生说:因为评价一个人是否胜任工作没有硬指标,随意性较大,公司不想用我,就说我不胜任工作。对此,我也无可辩驳,只能选择走人。然而,该公司做事不干脆,坚持不给杨先生竞业限制补偿费。在工会组织帮助下,杨先生通过仲裁、法院审理,终于在日前拿到了31053元经济补偿金。 侵权事实 入职签订保密协议 离职难获保密补偿 杨先生于2006年入职中关村一家电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尽管杨先生发现该保密协议全部是要求他必须做到的条款,而公司几乎不承担什么责任,甚至连竞业限制补偿等关键条款都没有,但他还是接受了公司的要求,踏踏实实地工作起来。 转眼间三年过去了,杨先生获得多项技术创新奖。2009年3月,公司又将开发新产品的攻关任务交给杨先生,但在一个月后突然通知杨先生需要离职。公司不仅要求杨先生交出其工作使用的加密狗和电脑,还从杨先生的电脑中取走源代码,删除杨先生电脑中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由于杨先生未按公司的要求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于去年4月2日向其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工作业绩差,不胜任本职工作。 杨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事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据此,杨先生向仲裁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在工作期间积极履行竞业限制规定、离职后仍恪守该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公司声明其早已放弃竞业限制条款,没有干涉杨先生就业,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案例剖析 只要权利不尽义务 公司有错被判赔偿 仲裁庭审理查明,杨先生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到该公司的竞争单位任职,而其保密协议中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设置了杨先生离职后所应履行的义务...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67 2010-11-24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590号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摘要:袁某是某公司的员工, 袁某在补休后没再回公司上班,袁某表示该公司要求其辞职,不允许其上班,故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该公司表示从未要求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且其司对袁某没有上班的行为发出书面通知,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袁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穗海劳仲案字[2007]590号 申 诉 人:袁某,。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被 诉 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广州**印务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问题等发生争议向本委申诉,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袁某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本人于1992年6月1日入职被诉人处。2007年5月7日我因个人情况也许有变动,给被诉人写了一封信,说明如果有变动得到准签,于2007年6月20日左右离职,2007年5月23日,被诉人与我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2007年7月13日,被诉人称因本人于2007年5月7日提交的是辞职书,且业务上发生变动而要求我于2007年7月18日离职。2007年7月16日,被诉人称本人有14小时的补休时间,7月17日上午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2007年7月19日下午本人前去被诉人处办手续,本人提出让被诉人出具停工通知,被诉人拒绝。2007年7月20日,被诉人受到本人投递出的要求继续工作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2007年5月7日的信件没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只是本人的情况说明,被诉人与本人续签了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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