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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
7月起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 医保 转移 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之间可互转 两年前从广州调到北京工作的熊伟,一直在惦记他被封存在广州医保个人账户中的5000多元钱,与医保关系一起冻结的还有他的养老保险关系。 从去年末得知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之后,熊伟就开始琢磨什么时候医保账户中的钱也能转移。没想到这一天来得这么快。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将可据此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并划转个人账户资金。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人保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近日在一次论坛上透露,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已超过12亿,其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3.75亿人,参加新农合的人数为8.3亿。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很多流动人口工作地改变后医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新政策的出台,将推动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帮助老百姓解决异地医疗保障问题。 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交纳医疗保险基金,交纳比例全国各地有所不同,单位缴费一般在7%~9%之间,个人缴费全国大部分地区为2%左右。 其中,单位缴费的绝大部分进入统筹账户,主要用于住院费用的报销;单位缴费的剩余部分和个人缴费一起构成个人账户。目前除北京等极个别省市的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自由取现外,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个人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门诊和定点药店买药。 和养老保险累积制不同,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现在的钱看现在的病。医疗保险按月缴费,参保者一旦停止缴费,将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比如,失业人员将不享受基本医...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92 2013-10-12
今年社保抓什么——胡晓义详解2010年民生工作
今年社保抓什么——胡晓义详解2010年民生工作 社保 民生 新农保试点启动实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陆续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再次上调2009年,我国在民生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2010年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在这个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做什么?带着这个问题,新华社记者4日专访了在武汉参加全国社会保险局长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 落实新农保试点、养老医疗保险漫游 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启动以来,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各地要求尽快扩大试点的呼声很高。 胡晓义告诉记者,从各地初步实践情况看,新农保能否顺利实施,能否及早推开,关键在于基层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他说,如果通过试点,能够总结出宣传广泛深入、服务方便快捷、发放及时到位、信息规范准确、基金安全完整、并能持续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的成熟经验,就完全有可能加快新农保推进步伐,提前实现全覆盖。 同时,要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平稳实施。胡晓义说,这个办法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层次问题,既涉及地区利益关系的调整,又涉及基层管理能力提升,还涉及群众社会保障意识的培养,要办好这件好事并不容易。 胡晓义坦言,春节前后是一个考验阶段,大批农民工返乡过年,会有一部分人提出退保要求;而春节后农民工返城重新就业,是对接续关系承诺的真正检验。 我们要抓住重点时段和重点人群,持续宣传,并积极主动开展与参保人员对账等活动,用实例来证明‘续保、转保不退保’是更好地维护了他们的权益。胡晓义说话掷地有声。 这位副部长告诉记者,2010年还要全面落实医疗保险转续暂行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意见。其中医疗保险转续暂行办法将于今...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95 2013-10-12
广州医保参保者在成都看病可报销
广州医保参保者在成都看病可报销 参保者 医保 报销 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实施时间:2010年3月1日 适用范围:已在本地参保的外出务工创业人员   6日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成都与广州将于2010年3月实现两地外出务工、创业等人员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   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昌年介绍,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日前正式签订了《广州市、成都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办框架协议书》,该协议将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协议,异地就医结算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到成都创业及开展经贸活动并已在广州参加医疗保险、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以及成都到广州务工并已在成都参加医疗保险、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成都与广州双方医保经办机构将在对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部分作为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   据介绍,双方将共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实现双方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支付标准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是成都许多外出务工人员重要的就业目的地。随着东部产业向西部转移,也有越来越多的广州人到成都创业、经商。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745 2010-09-20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穗人社函[2009]102号)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穗人社函[2009]102号) 医疗保险 统筹范围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1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但在《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中未涵盖的药品,按《新增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见附件)增补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并按甲类药品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现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中的其他药品暂不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840 2010-11-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社保 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883 2010-11-11
关于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能否冲减已领取单位补偿年限的复函(穗劳社函[2005]5号)
关于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能否冲减已领取单位补偿年限的复函(穗劳社函[2005]5号) 补偿年限 医疗保险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穗社保中报〔2004〕106号)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但根据《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第一条第(五)款,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这段时间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能冲减其已领取的单位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01 2010-11-11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 过渡性 缴纳 医疗保险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外地驻穗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参保单位缴纳、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现就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计发、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问题。   (一)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为《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即2001年12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以及退休(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在职职工,能够相应补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其退休后享受正常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设立的。   (二)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的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月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按月缴交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纳此项费用。   新增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的,其退休后,用人单位不需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三)《试行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需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在扣减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其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剩余部分由职工本人补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四)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特...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08 2010-11-11
关于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23号)
关于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23号) 过渡性 缴交 保险金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驻穗各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2月1日起,本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下同)所有在《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即失业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试行办法》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均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资助)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程序。 (一)2003年1月1日前已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月1-15日,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退休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填写《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申请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当月26-30日,回区退管办领取本人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核定单》(以下简称《缴费核定单》)。 3、次月1-10日,凭《缴费核定单》前往所在区地税征收局窗口缴交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并且不需由个人补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直接凭《缴费核定单》和本人《身份证》于参保次月23-28日回区退管办领取《医疗保险卡》)。 4、缴费当月23-28日到区退管办凭《缴费核定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和本人《身份证》领取《医...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09 2010-11-11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 医疗保险 个人医疗账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保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关就医行为和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卡管理   第四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   医疗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   第五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应及时通过用人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封存该帐户,确需补发新卡的,7个工作日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医疗保险卡遗失期间,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办理挂失期间,可暂凭身份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第三章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10 2010-11-11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2008年6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4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1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2008年6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4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医疗保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医疗保险事务。 财政、地税、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审计、民政、人事、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11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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