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23号)
2010-11-11 11:11:54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军队驻穗各单位,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2月1日起,本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下同)所有在《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即失业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试行办法》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均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资助)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程序。
(一)2003年1月1日前已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月1-15日,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退休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填写《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申请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当月26-30日,回区退管办领取本人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核定单》(以下简称《缴费核定单》)。
3、次月1-10日,凭《缴费核定单》前往所在区地税征收局窗口缴交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符合政府全额资助条件并且不需由个人补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直接凭《缴费核定单》和本人《身份证》于参保次月23-28日回区退管办领取《医疗保险卡》)。
4、缴费当月23-28日到区退管办凭《缴费核定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和本人《身份证》领取《医疗保险卡》。退休前已参保并已领取医疗保险卡人员,仍使用原《医疗保险卡》。
(二)2003年1月1日后新增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1、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及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的同时,填写《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登记表》,申请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退休当月26-30日,回区退管办领取本人的《缴费核定单》。
3、次月1-10日,前往所在区地税征收局窗口缴交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4、缴费当月23-28日到区退管办,凭《缴费核定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和本人《身份证》,领取《医疗保险卡》。退休前已参保并已领取医疗保险卡人员,仍使用原《医疗保险卡》。
三、 政府资助办法。
(一)政府资助对象的确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电脑系统记录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对申报人资格进行确认,并核对其在行政隶属省、市、区单位的工作时限,确认由哪一级政府资助,同时将结果打印在《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缴费核定单》上。
(二)政府资助资金的来源。
1、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政府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每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各级政府资助的有关资料后,由省、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别向同级财政报送预算,并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2、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享受政府资助的资金来源,无论在省、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都按其工作时间最长的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由该级政府提供专项资助。
(三)政府资助金额核定及资金划拨程序。
1、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情况,于每月30日前统计出下月政府资助金额,编制《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政府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明细表》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政府资助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汇总表》,分别送交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各级财政部门在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于次月的20日前将资金划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并于拨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经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确认个人需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到帐后,次月即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社会申办退休手续后,未及时申请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未及时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含政府资助和个人缴交)的,延误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政府专项资金未按时划拨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的,从次月开始,暂停办理应由该级政府资助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七、原由中央驻穗单位、外地驻穗单位缴交养老保险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待其政府资助资金解决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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