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局、退管办:
根据《广州市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穗府[1994]95号)和《广州市改组转制企业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4]1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企业失业人员办理退休及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凡在原全民所有制、市属集体所有制、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了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达到国家、省、市规定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办理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退休。
(一) 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凭劳动手册、身份证、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 区劳动局应对失业人员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进行审核。
(三) 区劳动局有关部门按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原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到市或区(失业前最后一个工作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算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并发给退休证。
三、办理退休的失业人员应携带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费计发标准、退休证、劳动手册、身分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登记。登记后,退休的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退管机构负责管理,区退管机构每月按规定时间将基本养老金通过银行划拨给退休人员。
四、失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医疗费的报销标准与办法,按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施行。实行本《通知》前已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给予办理退休,并按其符合退休条件时所限补发基本养老金。
六、县级市可参照上述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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