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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录用城镇失业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0]9号)

2010-11-11 09:29:3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
  现将《广州市录用城镇失业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录用城镇失业人员暂行办法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的需要,推进本市劳动力市场的“三化”建设,强化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服务功能,统一规范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称人员)录用登记的业务流程,方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办理录用登记手续,根据《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均适用本办法。县级市内用人单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在所属县级市办理。
  二、 用人单位应按《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招聘人员,并通过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区劳动力分市场发布招聘信息。
  三、用人单位应按“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优先录用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可到市内任何一个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五、 用人单位录用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续》(以下称《劳动手册》)、《广州市合同职工录用缴纳养老基金花名册》(以下称《花名册》)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被录用人员的《失业证》;
  (三) 录用广州市户籍生源的技校、中专、高校应届毕业生,持本人户口簿和报到证(或分配介绍证明);
  六、 录用迁转户籍关系的各类人员,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七、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登记的业务流程:
  (一) 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
  (二) 在《劳动手册》、《花名册》的录用登记栏目加盖保障行政部门业务印章;
  (三) 收取注销《失业证》;
  (四) 将被录用人员的就业情况按规定登录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
  (五) 收取《花名册》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与注销后的《失业证》定期转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查核。
  八、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数据,统计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
  九、 用人单位应在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后一个半月内提取被录用人员档案,也可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代提或保管。
  十、 本办法自二OOO 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关键词:城镇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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