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粤劳技[1997]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培训是提高企业员工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后劲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领导要加强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要把职工培训列入企业的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把职工培训工作列入企业议事日程,作为厂长(经理)任期目标之一,长期抓下去。
二、正确使用职工培训经费。职工培训经费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取,企业自有资金也应有适当部份用于职工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其中该项经费70%应用于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包括“富余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和职工第二技能培训。企业用于引进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职工培训经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要确保企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来源及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专款专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按企业当月工资总额0.3%的比例统筹到再就业专项资金,以推动富余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全面开展。
三、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建立定期进行职工技能培训和考级的工作制度。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进行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制度。要完善和落实技师聘任管理制度。把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全员培训率(30%),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以及本市规定的富余人员送出培训率和转岗培训率,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合理投入率,作为考核经营者管理职工培训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凡该项任期年终分解目标未完成的,要在年终兑现经营者年薪和年终奖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要逐步建立对职工教育实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机制,调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对应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五、在企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商管理培训,并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工商管理培训证书。要全面落实国家六十一个工种(专业)[以下简称相应工种(专业)]持证上岗的的规定,增强企业规范用人和职工求学意识。各单位要对相应工种(专业)职工制定出培训计划,按期完成培训考证工作;在新招相应工程(专业)人员时,必须按规定核检其持有的初级(或岗位)技术等级以上证书;对尚未取得规定证书,而又确实需要使用的,必须在办理招工手续和劳动合同鉴证前到有相应工种(专业)培训资格的就业训练中心为其出资 办理入学手续;就业训练中心未能开设的工种(专业),则到其他合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入学手续,并在试用期满前完成学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对试用期内未能按规定取得证书的,用人单位应继续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做好失业职工的培训服务工作,注意帮助解决他们在参加有关技能培训遇到的问题,提高他们参加培训的意识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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