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
现将《广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技师社会化考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发展需要,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完善技师职务技能鉴定制度,促进技师评聘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和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技术性工作,需通过社会考评认定技师任职技能资格(以下简称技师资格)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事技术性工作,需通过社会考评认定技师资格的劳动者和社会上自学成才,确有技术专长,需通过社会考评认定技师资格的各类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技师评聘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逐步形成技师任职技能资格考评工作社会化管理的制度。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考评。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组织认定技师任职技能资格,用人单位负责认定任职能力,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的实际表现进行聘任。
第四条 技师社会考评和聘任工作,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技师资格
(二) 出具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地级市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等有关资料,个体从业人员还须持区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证明。经申报资格审查同意后,缴纳考核鉴定费用,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参加考核鉴定。
的社会考评鉴定,委托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报技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技工学校、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
(三) 具有本专业(工种)部颁技术等级或职业技能标准中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四) 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解决本专业(工种)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的能力。
(五) 能坚持岗位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具有传授技艺的能力。
(六) 从事部颁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作十年以上的高级技工;或自学成才、技术拨尖、有发明创造以及在地级市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中级技工。
第六条 技师资格报考程序:
(一) 报考者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站)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呈批表》;
第七条 技师资格培训及考核
(一) 培训内容按《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技能标准中的高级工“应知”、“应会”要求实施教学。课时一般不低于350学时;
(二) 考核鉴定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工作业绩等三个方面。考核成绩采用百制,60分为合格,三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为技能资格考核合格。
(三) 专业技术理论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进行。已获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者,可免专业技术理论笔试。
(四)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作业项目、也可以结合生产或模拟生产方式进行;
(五) 工作业绩考核,由报考者提供前五年本人的工作业绩、技术成果、攻关项目等资料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撰写技术总结(或技术论文)。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凭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接受报考申请的证明,由业绩、成果、项目发生单位或应用单位负责提供。对获得地级市以上奖励的有关证书,报考者还须提供正本及复印件一式三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报考者提供的业绩材料和本专业工种的有关技术问题组织答辩与鉴定。
第八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组建各专业(工种)的技师资格社会考评鉴定机构、技师资格鉴定试题以及考评小组。考评人员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在本地区、本行业有声誉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组成,负责对申报者的任职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和评审。
第九条 评审由考评小组结合报考者的考核成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通过评审符合技师任职技能资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报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
《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也是招工、任职、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等的有效证件。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及其它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岗位需要,在获得《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技师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期限和权利、义务、解聘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并颁发《技师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被聘任技师的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市属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停止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资格,吊销假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技师的管理和暂未建立技师资格鉴定机构的工种,其技师考评、报批程序等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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