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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挡箭牌

2010-01-15 17:21:54 作者:admin 来源:光明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纵观《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法律效果不容乐观。笔者调查发现,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法定作日、法定加班报酬以及法定劳动安全等权利仍然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且劳动合同的签约率和社会保险的缴纳率仍然偏低。

  有人将《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力归咎于恰逢金融危机,事实上,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发生在2008年年底,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始于2008年5月1日,两者之间的时差相隔半年,早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就已经走样变形了。要说金融危机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质量有什么影响的话,那便是给那些不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企业经营者们为其行为提供了理直气壮的口实,致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加举步为艰。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效果之所以不甚理想,笔者认为,其主因一是我国法制领域一直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顽症;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者居多,在两因的相互作用下最终法不责众。《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力,表明我国违法成本很低,不仅造成我国法律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并大力提高违法成本,那么,我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将难以得到根本的改变。

  金融危机爆发后,就有企业人士打着金融危机的幌子,提出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其实,我国劳动力价格本来就很低廉,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资标准”仅仅只是保障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而取得的最起码的收入底线。通过法律形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意在限制企业过度挤压和盘剥劳动者,使其劳动价值尽可能地得到合理的体现,从而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收入来源和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如果法律连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都难以保护,势必将会危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安全。如果一个人连最基本的生存安全都难以保障,何以奢谈什么人格尊严、社会公平?

  实施《劳动合同法》固然会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但其结果仍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劳动市场人力价格低廉的局面。只有当企业由于自身的责任造成大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产生,才会导致企业赔付大量经济补偿金,否则,由《劳动合同法》实施导致的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幅度极其有限。即便实施《劳动合同法》导致劳动力成本一定程度的上升,但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劳动市场长期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早已为政府和企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因而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减税、退税、免税和打破行业垄断以及建立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等手段,帮助企业消化掉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导致企业合理上升的劳动力成本以及缓解由金融危机给企业造成的暂时困境。而企业经营者也应苦练内功提高其管理水平,比如进行机制创新、削减企业管理者高薪、开展开源节流活动等举措降低企业成本。同时,进行科技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以提升企业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提高企业利润。另外,还应建立激励机制,以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总之,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时期,政府、企业以及劳动者应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即使是在特定的时期,谁也没有特权破坏《劳动合同法》的刚性,那些借金融危机一味牺牲劳动者权利而对《劳动合同法》大打折扣的企业,一旦经济复苏后,他们必将为自己曾经一时的近利付出失去职工人心乃至难以招到人马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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