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大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回原籍领取养老金是否会受影响,尹成基表示,回原籍的农民工养老金不会因原籍地平均工资低而受到影响。他还指出,由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来计算,与地区之间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有不少农民工赶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前退保。对此,尹成基认为,有一部分农民工对这个政策没有准确的把握和全面的了解,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民工要求退保的问题。他特别提到,目前农民工退保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实际损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
以下为问答实录
网易财经:
我想问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我们出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里面有一个规定是不满十年要回到原地领取养老金,比如广东的农民工在城市交费不足十年,他来自农村,可能会回到四川,但是当地养老金的平均水平,比如说四川肯定低于广东,那么最终发到养老金的时候,统筹基金的部分,因为涉及到指数的问题,这样会不会影响农民工最后获得的养老金。
另外,关于农村新农保的问题。老人如果要获得55元国家基础养老金,它的子女必须要缴费,这个在试点当中是不是会遇到问题?
尹成基:
我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暂行办法》已经在去年年底发布,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办法解决了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它的意义非常重大。对这个办法的出台,流动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总体上是非常期盼和欢迎的。但是这个办法从颁布到实施没有留出很多政策宣传的时间,去年12月末发布了这个办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宣传的时间不够。
尹成基:
大家可能也注意到,有一部分农民工对这个政策没有准确的把握和全面的了解,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民工要求退保的问题。
这个办法在政策层面上主要是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突破,或者是在五个方面作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参保权益计算。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跨统筹地区的基金转移和平衡问题。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问题。
这个办法已经考虑到你说的问题,办法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的原则是: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总之,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比如有的人员可能在某一地工作九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作六年或者是八年,这样的话他没有在某一地连续工作超过十年的状况,最后他就要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办法当中,你说的待遇计发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作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在坚持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比较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相对简便。
我发现网上有一些网民提出一些意见,说如果我参保的钱当前不能提取,要到退休以后才能够领取,这样会影响当期的消费。办法规定,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这就给了农民工一个稳定的预期。而目前农民工退保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实际损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
办法也规定,统筹基金当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大部分要跟随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来划转。这样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由于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来计算,与地区之间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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