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决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2004年-2006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比分析等有关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企业全部职工和各类人员(分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人)的人均工资、增长情况,近三年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的职工人数及比例;职工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实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人数及比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及比例,是否存在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般工资标准的情况。
(二)对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问题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分析和有关情况说明(结合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特点);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关系分析,企业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零增长或下降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与企业内部其他职工、外部市场同类人员工资分配关系分析。
(三)对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建议。
二、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中央企业和各省(区、市)、市(地)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均纳入调查范围。各市(地)管国有企业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国资委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布置。
(一)请各中央企业将文字资料与附件1(包括电子版)于5月18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将调查汇总形成的文字材料与附表2-4(包括电子版),于5月31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指示精神,研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决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2004年-2006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增长情况、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比分析等有关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企业全部职工和各类人员(分管理与技术人员、工人)的人均工资、增长情况,近三年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的职工人数及比例;职工工资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实发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人数及比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职工人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及比例,是否存在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一般工资标准的情况。
(二)对部分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问题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分析和有关情况说明(结合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特点);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关系分析,企业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零增长或下降的原因分析;工资偏低、增长缓慢的职工群体与企业内部其他职工、外部市场同类人员工资分配关系分析。
(三)对建立企业职工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建议。
二、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中央企业和各省(区、市)、市(地)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均纳入调查范围。各市(地)管国有企业调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国资委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布置。
(一)请各中央企业将文字资料与附件1(包括电子版)于5月18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国资委将调查汇总形成的文字材料与附表2-4(包括电子版),于5月31日前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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