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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口径细化 如何执行待明确

2010-07-19 08:28:26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私营和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分开统计,一系列民生指标如何参考待明确

  曾经被舆论广泛关注的工资“被增长”窘境有望破解。

  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0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这意味着国家统计局扩大了职工工资的统计范围,增加了对城镇私营单位职工工资数据的公布,而将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不过,随着统计口径的更新,居民在处理民事赔偿等多种事务中应依据何种平均工资口径计算则需要相关部门尽快明确。

  平均水平相差近1.5万元

  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与2008年的29229元相比,增加了3507元,名义增长12%,增长幅度回落了5.2个百分点。

  200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199元,与2008年的17071元相比,增加了1128元,名义增长6.6%,比去年增长幅度回落了7个百分点。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增长速度均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两者之间相差为14537元。

  去年,当国家统计局发布平均工资时,不少在私营单位的就业者在网上反映自己的工资并没有那么高,存在“被增长”的情况。而此次公布的数据则更接近事实。

  但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接近15000元的差距,以及地区间或行业间的工资差距还是让不少人感觉收入差距过大。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4.7:1,金融业的工资水平是全国水平的2.1倍。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之比为3.7:1。

  两项数据并未加权平均

  平均工资水平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例如,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平均工资近年较多地被使用于职工各种工伤事故赔付的参考依据,以及一些地方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考量等。

  由于私营部门的工资水平低于非私营部门,此前不少人担心,纳入私营部门工资后可能拉低整体的平均工资标准,居民低保水平是否可能降低,居民获得的民事赔偿额是否也可能出现降低,要防止减少低收入居民的福利。

  不过,记者观察到,在最终发布平均工资数据时,国家统计局还是分别公布了两个口径的数据,而并没有加权平均合成一个平均工资数据。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对记者表示,两个数据同时发布对原有统计覆盖面没有覆盖私营企业的状况有了很好的改进;之所以没有加权平均,是因为一旦整合成一个数据就涉及到一系列相关制度的调整,那样面临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两个指标如何执行?

  不过,同时存在一低一高两个标准,政府将如何执行?苏海南透露,目前需要研究之后再做决定。

  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政府所研究的新标准将以不降低居民福利为原则。

  记者观察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2010年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赔偿金按照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按照高标准的125.43元计算。

  而在地方层面,面对平均工资改革,包括陕西、山东在内的7个省份也在研讨最低工资同物价联动的新方式。

  记者了解到,此次平均工资发布前,包括财政部、人保部等多部委已经就平均工资标准处理的问题达成基本共识,相关的执行办法有待这些部委的公布。

  专家强调,未来,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也应逐步纳入社会平均工资统计,此次新标准的处理对于后续统计完善也有借鉴意义。

  口径

  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一并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此次公布的数据更客观,因为此前曾有私营单位就业者反映自己工资“被增长”

  衍生

  平均工资近年较多地被使用于医疗赔偿、最低工资等参考

  参照

  两项口径没有加权平均或是为了防止拉低整体平均工资水平

  相关人士表示,即使有相关后续调整也以不降低居民福利为原则

关键词: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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