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后认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据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应当对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制度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
考虑到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保基金不得违法违规挪用
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泄露参保信息的将受到处分
宇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违者将受到处分。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