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10月25号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四次审议稿对涉及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接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等条款,今后养老、就医等社保问题有望有法可依。
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始,社会保险法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这次的四次审议稿。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今天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作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保险法事关重大,再次修改后已近成熟。
张柏林说: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案经过三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新草案对三审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做出修改,取消了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表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张柏林说: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新草案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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