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5年可补缴以领取养老金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建立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可享国民待遇
●基础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
三大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信春鹰说,《社会保险法》实现了一些制度上的突破,有不少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信春鹰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第二个亮点,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三年的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第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信春鹰说,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强化社保基金征收手段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此次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说,这一条规定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
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第97条作了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胡晓义说,这条规定是国际上一个普遍的原则或者说惯例,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这样规定,比如德国。
至于这其中涉及的关于双边关系的处理问题,胡晓义说,国际惯例上通常各国有权对自己的社会保险事务作出规定,涉及双边关系的时候,可以用双边的协议来处理相应的问题。比如,中国和德国一个双边协议,避免工作人员在本国和就业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胡晓义说,这个协议签订几年来,实施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现在社会保险法作了这样明确的规定,今后中国在处理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过程中,也会借鉴和德国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先例和经验。
《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胡晓义说,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已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
胡晓义说,说实现并不是说一步到位,还要逐步地完善。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订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是出台了方案不等于就实施到位了。人社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经过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
胡晓义说,在此基础上,人社部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在统筹过程中肯定会涉及缴费标准和支付水平的问题。胡晓义说,一方面现在规定的缴费标准确实不低,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另一方面,现在的水平也确实不算高。
昨日立法明确
涉外民事关系
相关法律适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法律明确了涉外婚姻、收养等法律适用,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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