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组织的户外活动时受伤算不算工伤?阿里巴巴原销售女主管周小姐认为“算”。据此,周小姐将阿里巴巴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误工费等40万多元及持有公司股份2000股。昨日,天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乐园游玩受伤
月薪1.5万元左右的周小姐2002年12月26日进入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工作,先后担任中山市、佛山市的销售主管。周小姐的父亲告诉记者:“2007年6月4日,单位组织员工到长隆水上乐园开展户外活动,她还是团队的组织者。在玩水上滑梯时她腰部先着地,当时疼痛难忍。”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住了46天的医院。
事后公司认为,周小姐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只同意按普通病休处理。
劳动仲裁败诉
此后,周小姐的病情一直未能痊愈,只能在家养伤。2008年初,周小姐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周小姐的病休已超出了公司规定的治疗期,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5月15日,双方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今年3月5日,周小姐的腰疼反复发作。“我是单位活动的组织者,受伤也是因为公司,如今公司却置之不理。”
周小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阿里巴巴支付误工费等40万多元。今年6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真实意思,且周小姐未做工伤认定,裁决驳回周小姐的仲裁请求。
由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周小姐将阿里巴巴告上了法院,索要误工费、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共404891.33元,另加公司承诺的奖金股份2000股。
而阿里巴巴在庭上辩称,周小姐不是在工作场所受伤,不应算工伤。
主动辞职是败诉关键?
周小姐主动提出辞职是她在劳动仲裁中败诉的关键。在昨日庭审中,周父指出,当时女儿写离职报告并不是出于真实的意愿。实际情况是当时单位承诺如果女儿的身体好转,半年之后就能够回单位工作。但如果女儿不写离职申请,由单位辞退的话,以后就没有机会再回单位上班。女儿为了能够返回工作岗位,迫于无奈写了离职申请。
而阿里巴巴表示是周小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她写的离职申请是她的真实意愿。
集体活动算不算工伤?
周小姐认为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这种情况不算工伤,不利于监督企业在开展集体活动时尽到谨慎义务。但公司认为周小姐受伤与公司及工作、工作时间无关,不能算工伤。公司还称这次活动是周小姐和其他参与人员自行组织的活动,也不能算公司组织。最后,公司指出即使是工伤,未经工伤认定前,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对此,周父表示,女儿受伤两个月后,已向单位申请做工伤鉴定,但单位表示这种情况不能算工伤,他们并不知道工伤鉴定一定要在受伤后一年内做,导致超过了工伤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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