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受伤 应属工伤
家住本市西青区的王某是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今年暑假,他持学校介绍信到某机械制造厂联系实习,后经协商被接纳为实习生。有一天,王某在制件车间工作时,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轧伤,致粉碎性骨折,后食指被截去。企业为王某支付了手术当天所需的医疗费,但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认为王某只是在校学生,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其受伤是因为操作失误造成的,不算工伤。
对此问题,本市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律协劳动法业务委员会委员任秀福认为,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是否按工伤处理,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各地法律实践也不完全一致。但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王某根据实习单位的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受伤,属意外事故,并非王某本人蓄意或故意所为,应认定为工伤。如此认定,也符合工伤保险立法有关建立健全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午餐摔伤 可算工伤
张某刚刚应聘到某外资公司从事安全保卫工作,与外资公司签订试用合同。上班第三天中午,张某在公司食堂吃饭,不慎滑倒。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脑颅粉碎性骨折,为此花费医疗费用十多万元。公司认为,当时张某已经打卡下班了,且午餐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因此不愿给予张某工伤待遇。张某认为,公司要求员工中午必须在公司食堂就餐,自己吃午餐也是为继续下午工作,应作为工伤处理。
任秀福表示,“午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目前还没有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像张某所在公司这种情况,对劳动者在公司内就餐有要求,使得午餐时间员工无法自由支配,行为受用人单位限制,因此应该算工作时间或视为工作时间的延伸。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自身生理需要吃饭发生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应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 面临修改
由于工伤认定涉及广大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和保障,针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程序等问题的争议,国务院正准备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任秀福介绍说,此次修改中引人关注的问题是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按现行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下在事故中受伤的劳动者,既可以要求肇事方赔偿,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如果此次修改方案通过,则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劳动者,只能寻求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另外,鉴于现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修改方案也涉及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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