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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
- 印发《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5]46号) 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符合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龄范围、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住院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保险。参保人员须同时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依照《广州市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核定办法》(穗劳社综[2001]25号)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办理住院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12 2010-11-11
- 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2号)
- 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2号) 慢性病 药费 医疗保险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将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人患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指定慢性病为:糖尿病、高血压病、冠心病、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
二、患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按《通知》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三、根据《通知》规定,确定了《糖尿病等7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品目录》,公布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download/ypml.htm)。
四、各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分别确定如下:
(一)糖尿病
非同一天检测2次血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并经本市二级及以上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1、随机血糖≥11.1mmol/L ;
2、空腹血糖≥7.0 mmol/L ;
3、OGTT 2小时血糖≥11.1mmol/L。
(二)高血压病
符合以下标准,并经本市二级及以上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1、符合2005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高血压诊断标准:非同日三次测量血压高于140/90mmHg;
2、除外症状性高血压;
3、有脑、心、肾、大血管和眼底改变的客观指标。
(三)冠心病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项,并经本市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
1、标准心电图ST段动态改变,或心电图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表现,或心电图运动试验阳性;
2、超声心动图有典型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或室壁瘤改变;
3、冠状动脉造影发现至少...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13 2010-11-11
- 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
- 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 统筹基金 医疗保险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1〕第17号)及《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人(以下统称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医疗费用较高,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慢性病。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节余情况,分期分批增加指定慢性病,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及门诊专科药品目录。
三、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诊审核手续:
(一)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经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或科主任签名审核、医务(或医保)部门确认盖章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证明书》内容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传递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证明书》原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汇总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人既往已确诊患指定慢性病、且近1个月继续用药治疗者,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诊医师提供近期门诊就诊记录及原确诊该疾病的相关资料,再按以上程序办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慢性病的准入标准为参保人提供《证明书》。
(二)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应当由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本人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的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书》,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14 2010-11-11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疗保险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以自愿为原则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应当以全体在职人员为整体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
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 参保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经参保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比例;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统一缴交,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交。
第六条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基础上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015 2010-11-11
- 人保部: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体系
- 人保部: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体系 异地 结算 医疗 1月15日人保部今日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文件要求,按国务院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统筹层次,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市(地)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管理、结算方式,实行统一结算,减少异地就医结算。
文件还对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等几种典型情况的结算方式做了说明。
此外,文件还提出要加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
文件还表示,将加大金保工程建设投入,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确有需要且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平台。
...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52 2010-09-20
- 广州医保参保者在成都看病可报销
- 广州医保参保者在成都看病可报销 报销 成都 医保 记者6日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成都与广州将于2010年3月实现两地外出务工、创业等人员的医保异地就医结算。
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昌年介绍,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和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日前正式签订了《广州市、成都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经办框架协议书》,该协议将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协议,异地就医结算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到成都创业及开展经贸活动并已在广州参加医疗保险、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以及成都到广州务工并已在成都参加医疗保险、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人员。成都与广州双方医保经办机构将在对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部分作为参保人员的定点医院。
据介绍,双方将共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实现双方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支付标准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是成都许多外出务工人员重要的就业目的地。随着东部产业向西部转移,也有越来越多的广州人到成都创业、经商。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166 2010-09-20
- 广州:异地分校就读学生可参加居民医保
- 广州:异地分校就读学生可参加居民医保 异地就读 参加医保 同一个学校,不同校区,终于可以享受同样的居民医保待遇了。3月3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了《广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异地分校参保学生就医管理有关操作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总校在广州,但是在异地分校就读的大学生,普通门诊待遇由学校本部制定;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就医,在广州市定点医院就诊,无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直接记账结算。
华南师范大学医院副院长池井泉曾为学生医保一事头疼不已,由于南海分校有7500名学生,按照居民医保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南海分校的学生不在广州辖内,应该参加佛山的居民医保。然而,不同地区,居民医保的缴费水平并不一样。比如佛山,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大约是广州的三倍,但是待遇水平却差不多,这让学校很犯难。
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一家高校,不少在珠海、佛山、东莞设有分校的高校,一些学生是两年在广州,两年在异地,但是医保却不同,的确较难操作。
该问题暴露出来之后,反映到了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经过多方协调,最后同意总部在广州、建立异地分校的学校,都能够和总校一样,参加广州的居民医保。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43 2010-09-20
- 广东加快推进全民医保 总体参保率已接近90%
- 广东加快推进全民医保 总体参保率已接近90% 医保 参保率 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东省2009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568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人数为2556万人,参加居民医保人数为2012万人,已经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4100万参保任务,总体参保率接近90%。
据了解,2009年广东省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及三项统筹为重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医保扩面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参保人数比2008年增加1017万人,增幅28.6%。
2009年9月,广东省委常委、副省长肖志恒代表省政府与各市签订协议书,提出确保2009年年底前,将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10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到2010年底前,将所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10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的三个确保硬指标。目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截止到2009年12月底,我省共帮助49.1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中58502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考虑到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招生模式和办学特点均与高等学校相近,学生个人参保负担较重,为进一步保障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的健康水平,2009年广东省出台《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在广东省就读的280万各类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标志着广东全民医保工作又迈出历史性一步。
目前,广东省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已经分别提高到不低于80%和55%,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10万元和6万元,今年还将进一步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同时,进一步扩大门诊特定病种范...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69 2010-09-20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医疗保险制度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
- http://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1287 2010-11-11
- 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
- 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 医疗保险 特定病种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指导原则的通知》(粤医改〔1999〕7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门诊特定病种概念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二、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的原则
(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应向治疗周期长、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病种倾斜。
(二)病情相对稳定,但必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否则会恶化。
(三)要本着定性准确、慎重考虑的原则,严格界定特定病种及其并发症的门诊治疗范围。
(四)应充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
三、申请程序
(一)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机构的情况,原则上必须确定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并由诊断医院的2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在体检表上同时签名,医务科加盖公章。
(二)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申请。参保人员如患有当地所确定的门诊特定疾病,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待遇,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复查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复查制度,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定期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的依据。
四、医疗待遇
(一)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疾病治疗所使用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所发生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与治疗不相符的药品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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