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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因故工伤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2011-12-28 13:38:28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因故工伤,用人单位没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你又找不到第三人承担工伤保险费?不用发愁,厦门市劳动部门将为你启动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解你燃眉之急。而且,追溯至今年7月1日以后都适用。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12月27日出台此项新规。

  旧规:负工伤无人管 索赔偿金繁琐

  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12月27日通报了一起经典案例,厦门一职工张某,去年8月在操作机器时,左手手指被严重挤伤,随即被单位送医治疗。

  住院期间,单位仅为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随后便不再问津。由于单位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原规定,张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负伤的相关治疗费用应由单位负责。

  面对高额的住院费、医药费、二次手术费等,张某及其家属多次向单位索要未果,经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繁琐的过程,历时一年多,仍然未能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新规: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像张某这样,受工伤“无人管”的情况,今后将不再出现。劳动部门启动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的新政策,只要符合条件,社保基金可先行支付职工的医疗和工伤相关费用,再由基金进行追偿。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为参加厦门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居民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支付其医疗费用,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终结后,个人可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对象是在厦门就业的工伤职工的,应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或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单位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

关键词:工伤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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