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未发补贴、未提供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最高可罚一万元;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昨日获悉,广东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新快报)
不得安排孕妇在33℃以上环境工作
省政府昨日公布《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得安排孕妇在33℃环境工作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办法》第十一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高温津贴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办法》还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违反该《办法》,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办法》还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中暑,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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