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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明年起延长至15年

2013-10-12 09:26:52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度有提议强制市民参保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昨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退休职工享受广州职工医保待遇前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以往的10年延长到了最少15年,但在该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维持10年不变。同时明确了缴满15年后,为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仍需持续参保直至退休。

  听证初始阶段辩论激烈的居民医保是否应强制参保、居民医保基金能否和职工医保基金统筹使用两大热点并未写入条例。

  缴费年限 明年起首次参保职工要连缴15年

  条例明确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从现行10年延长至15年。同时明确了缴满15年后,为保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医疗待遇,仍需持续参保直至退休。

  据悉,从明年起,首次参加职工医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参保年限满15年且在广州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退休后直接享受医保相应待遇。但累计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在继续参保缴费满15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10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明年1月1日前已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不用继续缴费,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参保人一旦停止参保,次月即会停止享受医保相关待遇。为保证医疗待遇的延续性,人社局建议广大参保人持续参保。医保条例第21条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条例对大病医保也有涉及,但广州大病医保保障计划还需两年左右的时间。

  医保转移 个人账户可转、继承,不可变现

  针对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新条例规定,个人账户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使用,可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体检费用、购药费用等。医保账户中的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但不能变现。

  条例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在广州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离穗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围发生的费用。

  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明确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基金安全 增设医保公咨委看好“救命钱”

  医保条例最终明确,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公咨委,由市财政保障其运作经费。公咨委还可通过四种方式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督,包括每年听取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定期检查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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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三个月内补缴欠费参保人仍可享医保待遇

  医保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职工本人。自欠缴之日起,征收机构将按日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或向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投诉。

  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参保人员计算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可予追溯享受欠缴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参保人员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负担。
 

关键词:医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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