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无需当事人再次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广东法院力推主动执行等六大模式破解执行难顽疾
审案法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部门
老赖猛打“时间差”催生“执行难”
“一个案件宣判后,如果一定要等到当事人来申请执行,法院才启动执行的话,就太被动了。此时,被执行人可能已经转移财产,甚至于有足够的时间与法官玩‘躲猫猫’,从而失去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这也是造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难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曾用“药房不能随意改处方”妙喻审执要彻底分开的广东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风趣的用“一站式”兑现权益来比喻“主动执行”:“审判和执行分离是法院内部的监督运行机制,但具体到当事人来说,他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再排两次队,主动执行说白了就是‘一站式’兑现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主题。”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旧有执行模式是法院一般不主动启动强制执行。如果要启动案件执行程序,一般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由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即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一旦错过了申请期间,那么就意味着丧失法院强制执行的保障。这使得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甚至故意以借和解的方式骗取拖延申请人时间。在司法实务中,因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法院信访中也出现了当事人因不知晓法律的规定导致错过期限无法得到执行而不断上访的例子。
记者在采访中就了解到佛山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件经生效判决确定责任方应向原告赔偿各类损失合计157.3万元。而当时稍微具有偿还能力的是大货车的车主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除了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外,等到2007年,申请人李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华中公司地处武汉,已多次变换办公场所,故意逃避赔偿责任。且案经两次委托湖北法院执行,但是均以该案无财产、无住址、无人员(“三无骨头案”)被退回。而由于案件迟迟无法得到执结,当事人以“案件委托执行时间长”、“担心受委托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为由多次上访,被中央政法委列为督办案。
而事实上,仅在2008年,法院为了执行该案千里迢迢三赴武汉。第一次,华中公司办公楼人去楼空,法人代表不知去向,下属47辆客车不见踪影;第二次,意外发现被执行人法人代表抽逃资金,通过配偶摸索其房产所在地并进行查封;第三次,从被执行人妻子入手,最终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后,于今年2月份才得以顺利执结该案。
一个案子纠纷存续4年,执行期限前后长达3年。该案执行法官分析,之所以造成执行难,这与错失执行时机有很大关系。等到当事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玩起了失踪,财产也被转移了。
郑鄂院长指出:“造成执行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社会诚信机制缺乏,执行外部环境不好等等。而被动执行就是重要原因之一。然而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同样也不能拒绝执行。对于法院来说,执行本质上就是要兑现权益,让判决书确定‘纸上权益’变成现实的权益,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谋利益。”郑鄂特别指出,针对执行难问题,要多从自身上找原因,尤其是“要敢于先行先试,突破旧有的模式,尝试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
从“被动”变“主动”:从120天到25天
从去年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掌握的情况看,不少案件已经拖延执行了2到3年。而在广州从化法院,去年平均结案周期还是120天,而今年2月份以后却只要25天,其中最短的只有2天。这背后的秘密到底什么?
“没打官司前听大家说执行难,就是官司赢了,只要对方赖账,法院也无可奈何。可是我这个案件只花了2天时间,广州从化法院的法官主动帮我把拖欠了2年的钱给要了回来。”当事人吴某告诉记者。
2007年,同村的潘某欠吴某借钱13.4万元一直不还。吴某一气之下将潘某推上法庭。案子很简单,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结论是潘某必须履行还款义务。刚领完法律文书两天,吴某就接到了从化法院的电话通知“执行款到账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吴某得益于从化法院的“主动执行”模式。事实上,调解书生效后,潘某并没有主动履行义务,该案主审法官并没有等吴某来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将案件移交立案执行。在潘某还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犹如“神兵天降”,及时查明控制财产,并开展执行攻势,积极劝服潘某及时偿还了还款。
据介绍,从化市法院自今年2月10日被省法院确定试点单位自今,取得了明显成效。该院已经的主动执行案件到位率为63.17%,同比增长27.97%;执行和解率为97.59%,同比增长91.06%。当前执结周期平均从去年的120天缩短仅为现在的25天,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且无一案件被投诉,群众满意率为100%。省法院在总结从化法院试点经验及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向全省推广主动执行制度,先由各中院指定下辖的一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待试点成功后进而向全省普及。
据悉,此次省高院推行的主动执行制度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需要经当事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的制度。主动执行适用于所有法院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生效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的执行,其中还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具体操作是,在立案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情况说明书》;在宣判时,由审判人员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同意主动执行,则须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字,免除其事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性义务,在法院内部由承办法官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庭立案,后再直接交付启动执行。执行部门将主动对被执行人采取快速调查、控制和处分财产等强制措施。
有法律专家充分肯定了广东高院推行的主动执行制度,认为有法律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人员执行。”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环节,是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推行主动执行,最大限度减少中间环节,减轻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建立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郑鄂院长强调。
记者还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自去年11月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广东法院不断掀起执行高潮,截止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