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伤,应由学校担责还是旅游公司担责?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活动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王淼(化名)是一名小学学生,去年年初,由学校组织,到某旅游公司确定的景点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代旅游公司收取了活动的费用。王淼在旅游公司组织进行“翻山越岭”拓展训练活动中摔伤,被送往当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第一次住院二十余天,费用已由旅游公司支付。因伤势未好,出院后又在另外两家医院进行治疗,但因费用问题协商未果,故将学校及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王淼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故王淼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学校及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将近十三万元。
庭审中,学校代理人辩称,学校是中间人,学生自愿报名、由旅游公司来组织活动,交的费用是由旅游公司来收取,学校并没有从中渔利。王淼的伤害应是意外事故,学校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其赔偿。事情发生后,校方为解决问题曾经在王淼起诉前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使王淼得到合理赔偿。综上,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代理人辩称,不同意王淼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王淼与旅游公司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也没有法定的对王淼的监护义务,并且在此事件过程中,旅游公司也没有任何过错的侵权行为。王淼本身应该对其自身的伤害行为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在组织学生进行拓展训练过程中,对王淼等学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王淼参加拓展训练项目时被摔伤,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王淼因致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学校在活动中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旅游公司赔偿王淼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王淼(化名)是一名小学学生,去年年初,由学校组织,到某旅游公司确定的景点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代旅游公司收取了活动的费用。王淼在旅游公司组织进行“翻山越岭”拓展训练活动中摔伤,被送往当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第一次住院二十余天,费用已由旅游公司支付。因伤势未好,出院后又在另外两家医院进行治疗,但因费用问题协商未果,故将学校及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王淼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故王淼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学校及旅游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将近十三万元。
庭审中,学校代理人辩称,学校是中间人,学生自愿报名、由旅游公司来组织活动,交的费用是由旅游公司来收取,学校并没有从中渔利。王淼的伤害应是意外事故,学校不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其赔偿。事情发生后,校方为解决问题曾经在王淼起诉前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使王淼得到合理赔偿。综上,学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代理人辩称,不同意王淼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王淼与旅游公司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也没有法定的对王淼的监护义务,并且在此事件过程中,旅游公司也没有任何过错的侵权行为。王淼本身应该对其自身的伤害行为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在组织学生进行拓展训练过程中,对王淼等学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王淼参加拓展训练项目时被摔伤,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王淼因致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学校在活动中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旅游公司赔偿王淼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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