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某是某公司的员工,1992年2月起其每月向某公司提交病假单,也没有回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于1992年6月27日以罗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决定,罗某对该决定不满,提出要求某公司支付其1992年2月至2004年的工资、有关工伤待遇、1991年年终奖和商场股金、红利、补缴医保和社保等诉求。经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某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驳回罗某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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