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在深圳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发包给何某的工作场所工作,于2006年1月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九级,该公司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上述认定。该公司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及工伤之日起的工资。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该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及工伤之日起拖欠的工资,另由于张某未能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费、查询费、伤鉴费及检查费的有关凭证,仲裁委驳回了上述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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