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往惯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每年都要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应调整,而公积金缴存年度从每年的7月1日起开始至次年的6月30日结束,所以在今年7月1日前,广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本应根据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调。
但直至前天,广州市统计局才发布了2009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215元,比2008年增加了3850元,名义增长8.49%,不过却并未公布2009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昨日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目前该中心对是否以上述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存依据仍在紧张研究之中,所以暂时缴存基数仍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3780元×5=18900元。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96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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