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参加医保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8月1日起在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可免费使用500元以内的国家基本药物。
这是26日正式发布的厦门《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意见》指出,这部分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个人无需自付。
这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布在厦门市6个区,都是社区、乡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还规定,这500元费用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厦门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表示,对参保人员、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串通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违规损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将按规定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以2010社保年度为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退休人员门诊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458.24元、729.12元。如果参保人员到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使用国家基本药物500元,在职、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就分别降至958.24元、229.12元。也就是说,达到这个标准,参保人员就可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阶段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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