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也相应调整后,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应该是多少?针对不少纳税人的疑问,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昨天释疑: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最高免税缴存基数,已由去年的11340元调高至12303元。新调整的政策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进一步解释,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限额标准。那么,根据日前广州市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101元计算,2010年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上限为12303元/月。即:住房公积金“免税上限”与2009年度的11340元相比,提高了963元。
市地税局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税。
关键词:公积金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