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或缴费中断的存档人员,从下月起可以自愿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昨天上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人员,2010年11月起可按规定补缴1992年 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也标志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
个人原因断档可以补缴
据市人保局介绍,一直以来,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是指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由单位办理补缴;而个人原因导致缴费断档的,一直无法补缴。此次办法出台,填补了个人补缴的空白。只要不是由于单位原因,而是个人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办理补缴手续。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本市实际情况,出台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政策。
存档人员可自愿申请
根据政策规定,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补缴人群包括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个人存档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断档的人员在补缴个人保险费用后,以保证退休后不影响享受养老待遇。
本市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人员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 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缴费基数可选三档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在三档缴费基数中选择,分别是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以及补缴年度的缴费下限(详见列表)。确认了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后,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
相关负责人解释,办理补缴时需将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补缴年度的上一年社平工资作比值是由于本市养老保险以社平工资为基数,而自1992年以来每年社平工资都在持续提高,到目前已比当时增长很多倍。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受损失、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利益,现在补缴的基数,不能简单按照过去的社平工资计算,因此需以目前的社平工资作为参考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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