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时医保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继续缴费至25年。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首次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予以明确。据了解,该《通知》已经开始执行。
此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规定年限后,自次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此外,《通知》还明确,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沈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关键词: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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